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案例】
刘某为某大型银行客户经理,2014年5月19日,胡某(已判刑)伪造虚假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供销协议、交易明细等材料,以经营啤酒为名、由张某(已判刑)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110万元。
刘某作为客户经理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在这笔业务中,刘某没有认真审核贷款资料,致使该支行将110万元贷款发放给胡某等人。该笔贷款已经于2015年11月全部还清,未给银行造成损失。刘某辩称该笔贷款已全部偿还,未造成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经办发放贷款业务时,不认真审查贷款材料,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10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刘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所涉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经偿还,未给金融单位造成损失,加之被告人刘某所从事的工作是发放贷款流程中的一个环节,造成贷款的违法发放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系多因一果。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免除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
徐某,某股份制银行支行行长。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徐某在没有真实企业贸易背景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总计9亿元。
2016年2月、6月,徐某向山东某集团借款作为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并安排该行客户经理姜某、田某、姜某某等人,要求两家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企业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提供公司公章、法人私章等,开具虚假购销合同,违反规定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共办理银行承兑汇票5笔,票面金额9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违反规定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徐某接到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对徐某从轻处罚。判决徐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