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洛
“罗伯特议事规则”对开会议事有非常精巧且实用的安排,成为促进文明议事和高效决策的有力工具。现代社会的各类团体和组织发展到目前阶段,实践议事规则变得更有用、更有益。
一、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二、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三、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四、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五、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六、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七、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八、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九、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十、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十一、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十二、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