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中宣部、银保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相关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即“老赖”可以采取以下系列限制措施:
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股票。
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
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
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
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
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
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15.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16.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
二、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符合条件可执行唯一住房。
2.执行无证房产。
3.执行被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
4.通过“现状处置”,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5.通过“现状处置”,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
6.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
7.执行预售商品房。
8.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9.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10.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11.执行住房公积金。
12.执行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
13.执行子女名下财产。
14.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15.执行财付通、支付宝内之财产。
16.执行抖音等网络平台内财产。
三、行为禁止
1.禁止出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3.发布“限驾令”,限制驾驶非营运小汽车。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5.坐火车出行将被“人脸识别”锁定。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4.任职资格限制,包括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8.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限制。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11.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12.限制开立新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账户。
13.对被执行人账目进行审计。
1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
五、方便快捷强力执行
1.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3.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4.总对总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等信息。
5.执行神技破解执行难。
六、全面曝光
1.设立专门平台曝光。
2.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4.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5.部分地方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
6.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
7.APP标注老赖号码。
8.“失信人彩铃”措施。
七、其他限制
1.通信限制。
2.执行中手机定位。
3.通过支付宝等收货地址查询被执行人住所。
4.老赖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5.境外追责。
6.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7.执行悬赏保险。
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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