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凯
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家庭实现了财富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因投资等行为产生的负债风险也不断放大。在夫妻单方超过家庭生活需要大额负债案例中,被动负债一方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造成不公平的极端案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一问题,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解释》共4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文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签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签字。同时,该条文也明确规定了“事后追认”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依据,充分尊重了夫妻之间以及与债权人之间合意的效力。这种制度设计,既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夫妻一方被动负债情况的发生,也可有效避免债权人事后因无法举证而遭受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文是在《婚姻法》《婚姻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出台的,是对相关法律文件的完善和补充,并不是完全代替或全盘否定了之前的法律规定,不能孤立解读。该条规定的内涵是:夫妻双方未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情的,夫妻一方单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未具名负债一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点和难点。该条文将证明此类债务性质的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同时,该条文与《解释》第1条相呼应,具有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义务,留存夫妻合意负债相关证据的作用。(作者单位:法律事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