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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应约定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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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4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混合担保应约定实现方式

 
          江成凯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保障债权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多个担保措施,既可能是多个单一的担保方式构成的共同保证、共同抵押或质押,还可能是不同担保方式构成的混合担保。在物保与人保共存的混合担保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担保权利呢?《物权法》第176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二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三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约定优先”体现“私法自治”精神。“私法自治”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精神,《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一个分支,自然应当体现该精神。
  二、债务人提供物保优先实现,体现法律对“公平”和“效率”的价值追求。债务人是债务的最终承担者,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和世俗常理,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在无明确约定且有债务人提供物保情形下,债权人就债务人提供物保实现债权即可使各方权利义务得到实现,各方法律关系趋于稳定。相反,如果债权人执意就第三人提供保证实现债权,第三人还要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才能维护自身权利。如此一来,法律关系势必变得复杂,诉争成本将会增加,不符合法律关于“公平”“效率”的价值追求。
  三、第三人提供物保与保证“地位平等”。在没有明确约定且是第三人提供物保和第三人提供保证并存的情况下,无论债权人选择就物保实现债权还是就保证实现债权,第三人均需向债务人追偿才能维护自身权利。因此,债权人可自由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
  作为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贷款合同中事先对如何实现担保权利进行明确约定,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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