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逃废我行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规定,我行对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清收案件,分别向案件执行法院提出了发布悬赏公告的书面申请。魏县法院对魏县支行悬赏执行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等,邯郸县法院对滏东大街支行悬赏执行邯郸市健业兴物资有限公司等、丛东支行悬赏执行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等,丛台区法院对汇荣支行悬赏执行峰峰矿区新华洗选有限责任公司等被执行人的申请,已发出《执行悬赏公告》。现将4份法院公告刊发,我行将按照执行到位款项的10%的比例,向举报人支付奖金,其中对于悬赏执行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等、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等、峰峰矿区新华洗选有限责任公司等三项500万元以上的债权,若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得以全部实现时,我行将招收举报人或其直系亲属中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为我行正式员工。请大家积极向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和我行将严格保密。附:
丛台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为打击拒执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峰峰矿区新华洗选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G1013040600106270X,法定代表人:索长富。
被执行人索长富,男, 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陶泉乡索庄村十组219号,身份证号码:130427197805176111。
被执行人索新花,女,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陶泉乡索庄村三组219号,身份证号码:130427197805146123。
被执行人索振财,男,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黄沙镇申家庄村六组001号,身份证号码:130427196407306713。
被执行人索梅红,女,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陶泉乡塔湾村四组95号,身份证号码:13042719641015612X。
被执行人索宏彬,男,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朝阳路27号,身份证号码,132130197709146717。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峰峰矿区新华洗选有限责任公司、索长富、索新花、索振财、索梅红、索宏彬共6名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
从即日起至本院执行结案止,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协助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得以执行的,给予有关人员执行线索价值10%(人民币)的奖励(本院将严格为有关人员保密)。
举报电话:0310-3175059
联系人:王然 17713008099
丛台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邯郸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台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河北裕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暂计至2017年10月25日为本金500万元。
因被执行人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河北裕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台东路支行的申请,公告查找以下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邯郸市盛德技术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8272106,住所地邯郸县代召乡代召村西309国道南。法定代表人:吴明保。
被执行人:河北裕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4674140,住所地:邯郸县代召村西309国道南侧,经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银超,
被执行人:王保安,男,汉族,住山东省莘县柿子园乡吕楼村64号,公民身份证号:372523196208026838。
被执行人:王贵节,女,汉族,住山东省莘县柿子园乡吕楼村64号,公民身份证号:372523196312106862。
被执行人:王银超,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莘县柿子园乡吕楼村64号,身份证号:130402198710250937。
被执行人:王春节,女,汉族,住址山东省莘县王庄集乡韩西街村193号,身份证号:372523198001097443。
被执行人:吴明保,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莘县柿子园乡吴海村53号,身份证号:372523198407316810。
凡提供本院尚未掌握,且真实有效的线索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或通过所提供的线索找到被执行人王保安、王贵节、王银超、王春节、吴明保下落,使其到案履行债务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依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赏金。
本院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有能提供上述线索者,请及时与本院联系。
联系人:邯郸市邯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封银武
地址:邯郸市新区兴华路7号
联系电话:0310—8900980
邯郸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邯郸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健业兴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市天翔洗选有限公司、田炜、田晓兰、尹勇强、任莉萍、赵建华、尹晓生、尹红林、郭鸿琴、郭红波、邹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滏东大街支行的申请,公告查找被执行人:
邯郸市健业兴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27049-4;
邯郸市天翔洗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17170-3;
田炜,身份证号:130406198008080013;
田晓兰,身份证号:130402198011142742;
任莉萍,身份证号:130403197710271262;
赵建华,身份证号:13040219790327181X;
尹晓生,身份证号:13213019760907009X;
尹红林,身份证号:130427197004204135;
郭鸿琴,身份证号:130427197209201229;
郭红波,身份证号:132130197202084115;
邹明,身份证号:13040619780324031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悬赏执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悬赏执行的承诺。
一、悬赏金为依靠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按照实现债权金额的10%计算;
二、对于500万元及以上债权,若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得以全部实现时,申请人承诺招收举报人或其直系亲属中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为申请人清收团队正式员工;
三、申请人承诺自愿支付悬赏金,人民法院可直接在申请人据此实现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并支付;
本院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财产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有能力提供上述线索者,请及时与本院联系。
联系人:邯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310—8900991
邯郸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魏县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为打击拒执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河北姚顺制衣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07371731XW,法定代表人,姚学锋。
被执行人姚学锋,男,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庙乡双南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104034499。
被执行人姚洪建,男,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庙乡双南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904054455。
被执行人刘晓敏,女,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庙乡双中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110104427。
被执行人娄瑞红,女,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庙乡双南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307214481。
被执行人赵晨磊,男,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平安路平阳巷51号,身份证号码,130434199409080014。
被执行人邯郸市金中日增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7761757805,法定代表人,郭茜茜。
被执行人王金刚,男,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西南大街72号甲3栋2单元15号,身份证号码:130402196903252112。
被执行人兴欢庆,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七号院27栋2单元5号,身份证号码:130402196904172122。
被执行人郭茜茜,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南杜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112011025。
被执行人河北新桥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18866-6,法定代表人冀占科。
被执行人冀占科,男,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府前路3号,身份证号码:130402197504212433。
被执行人谭志强,男,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邯邢路39号,身份证号码,130429197505020011。
从即日起至本院执行结案止,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的财产线索得以执行的,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悬赏金为依靠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或部分实现时,按照实现债权金额的10%计算,对于500万元及以上的债权,若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得以全部实现时,申请人承诺招收举报人或其直系亲属中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为申请人清收团队正式员工。(本院将严格为有关人员保密)。
举报电话:0310-3512225
联系人:王国洲
魏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